愛健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履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定之告知義務,特制定本書面告知事項做為傳銷商申請契約書之附件,本公司保證於此告知之所有事項無任何虛偽 、隱瞞或錯誤之陳述。
一、市場計畫
本公司之產品係直接售予所有傳銷商可直接向本公司購買產品。每一位傳銷商均可介紹他人成為本公司傳銷商,直接或間接由傳銷商推薦的所有傳銷商,都屬於該傳銷商的組織。
A. 主要產品:食品、護膚保養品
B. 行銷方式:採多層次傳銷方式。
二、營運規章及交易須知
1、傳銷商享有傳銷商申請表暨協議條款及事業手冊規定購買與轉售本公司產品與介紹他人成為下線,各傳銷商為獨立個體,並非本公司之受僱人或代表人。
2、傳銷商應以原產品包裝售予消費者,不得有誇大或欺罔之內容。
三、傳銷商不得有違反公平交易委員會所規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五條(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違者以終止契約辦理:
1、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
2、 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3、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4、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5、 違反本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四、傳銷商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及退貨辦法
1、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傳銷商猶豫期間內解除或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
本公司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愛健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
愛健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愛健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款項。
愛健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値,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愛健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2、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傳銷商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愛健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事業計畫,並要求退貨 。
愛健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
愛健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 , 得扣除因 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値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3、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辦理(愛健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愛健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愛健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愛健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4、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辦理(不當阻撓退貨及扣發佣金、獎金之禁止 )愛健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傳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本法規定辦理退貨。
愛健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其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 經濟利益。(商品價値減損之扣除)因本公司考量保存及合理銷售期限,除本營運守則另有規定外,有關契約終止時,商品之價値減損之計算方法及基準如次:購買天數依原價購回%數
商品可提領之日起45天以內辦理退貨者,減損0%。
商品可提領之日起46天以上、90天以內辦理退貨者,減損20%。商品可提領之日起91天(含)以上、120天以內辦理退貨者,減損30%。
商品可提領之日起121天(含)以上、150天以內辦理退貨者,減損40%。
商品可提領之日起151天(含)以上、6個月(含)以內辦理退貨者,減損50%。
商品可提領之日起6個月以上不得退貨。
五、可歸責傳銷商事由下列之退貨辦法(除下列規定外與一般退貨處理同)
1、傳銷商須遵守愛健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事業手冊規範之傳銷商管理辦法,如有違背,經查證屬實後,可立即終止契約,終止其經營權,並得保留再加入的核准權,直至其具體改善,再行賦歸原組織,在終止契約時可依本公司『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辦理退貨。
2、傳銷商不得以不當之退貨手段達到賺取佣金之目的,不當退貨之意為一次大量採購,俟領取獎金後又一次性全數退貨,發放之獎金又追繳不退還,一旦經公司查明則取消傳銷商資格且不得退貨。
六、退、換貨作業辦法
1、換貨作業公司並未規定傳銷商必須購買產品,或要求、促使傳銷商購買無法於短期內用畢或售罊之產品數量,合理的備貨有助傳銷商的零售計劃,唯傳銷商需斟酌其實際銷售及消費需求情形向公司訂貨,在下新訂單前,需銷售前張訂單的70%以上。 2、除依據「營運規章」第五章 退出退貨處理之規定辦理退貨外,換貨將依據以下產品短缺、品質瑕疵、或包裝破損情形,向公司辦理換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就公司交付的產品要求退貨或折算價金買回。
3、換貨規則
產品減損價値計算,本公司產品考量保存及合理銷售期限,有關傳銷商自願解除或終止契約者,本公司得就退還或買回價款中,扣除產品之價値減損,其計算方法及基準如次:產品情況辦理時間作業程序,產品短缺自收貨後七日內,傳銷商塡妥「換貨申請表」,隨附簽收支出(送)貨單據及發票影本寄回本公司,或親至公司現場辦理,本公司審查確認後,在七個工作日內補送產品。
· 傳銷商保留運送之產品、包裝之原貌,及保存簽收之出(送)貨單據,以備本公司可能之查核。
· 品質瑕疵、包裝破損自收貨後七日內,經查核如發現有不實之情況,傳銷商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 傳銷商塡妥「換貨申請表」,隨附發票及擬退換之產品寄回本公司,或親至公司現場辦理,本公司審查確認後,在七個工作日內補送新產品,退換之產品如係本公司自行取回者,需加收取回該產品所需運費。
· 換貨產品條件非蓄意破壞之產品無使用不當,且並非保存不當以致毀損之產品。
4、退貨作業辦理,傳銷商可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向公司櫃檯辦理退出性質之退貨。